「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附件「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具體安排」修正文件一  ( 100 年 03 月 01 日)
第1條
四、證件查驗 近海船員須持登輪作業證件或旅行證件領取當地查驗證件;遠洋船員 須持海員證件。在雙方商定的過渡期內,近海船員可持登輪作業證件 或身分證件領取當地查驗證件。

七、接駁船舶 雙方同意船員接駁船舶須符合對客船等有關技術安全標準要求,並持 有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可搭載非本船船員人數的證明文件。 雙方同意海峽兩岸海運協議許可的海上客運船舶,可搭載持各自主管 部門發給許可/旅行證件的船員,往返兩岸直航港口履行本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