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三  ( 100 年 06 月 21 日)
第1條
經雙方磋商,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客運航點及班次:

(一)臺灣方面新增臺南一個客運包機航點,得以定期航班管理。 大陸方面新增鹽城、蘭州、溫州、黃山四個客運航點。

(二)總班次各方每週增加九十四班,其中臺北松山增加每週七班飛航大 陸上海(虹橋)以外航點;北京增加一班;上海(浦東)增加三班 ,其他航點根據雙方航空主管部門商定的增班安排執行。

二、貨運班次:貨運總班次各方每週增加四班,其中廈門、福州各增加一 班;重慶增加二班。

三、各方航空公司在每年五月至十月期間,可在每個日曆月二十班額度內 飛航澎湖(馬公)與福建通航點間之季節性旅遊包機,當月未使用之 班次不得留至次月使用。日後可視實際需要,透過兩岸航空主管部門 聯繫管道溝通調整。

四、雙方同意增加臺南及高雄為不定期旅遊包機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