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 99 年 06 月 29 日)
第1條
序言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 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 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 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 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 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 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 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 障礙。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 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品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基 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品貿易協議展開磋 商,並儘速完成。 二、貨品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障礙(TBT) 、食 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PS) ;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 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 「防衛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品貿易的雙 方防衛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品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 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品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 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 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 儘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 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 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 事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 經濟合作 第六條 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 以下合作: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 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儘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畫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四章 早期收穫 第七條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 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將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 實施。 二、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 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普遍適用的 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率;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 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 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本 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目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方防衛措 施列入本協議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達成的貨品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 本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目 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 門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 實施。 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 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 性措施; (二)本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五規 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 ,本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 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 解決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 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 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 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 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 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 式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 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 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 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 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 人負責聯絡。

第十二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十三條 附件及後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 部分。

第十四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五條 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 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 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 問題展開協商。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 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件二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三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附件四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件五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