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  ( 98 年 12 月 22 日)
第1條
為保障海峽兩岸農業生產安全與人民健康,促進兩岸農產品貿易發展,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事 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原則與目標 雙方同意本著互信互惠原則,在科學務實的基礎上,加強檢疫檢驗合 作與交流,協商解決農產品(含飼料)貿易中的檢疫檢驗問題,防範 動植物有害生物傳播擴散,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二、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建立業務會商、研討、互訪、考察及技術合作機制。必要時 ,可成立工作小組開展檢疫檢驗專項領域技術合作研究。

三、訊息查詢 (一)雙方同意提供檢疫檢驗規定、標準、程序等訊息查詢,並給予必要 協助。

(二)雙方同意加強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等安全衛生標準交流,協調處理 標準差異問題。

四、證明文件核查 雙方同意建立檢疫檢驗證明文件核查及確認機制,防範偽造、假冒證 書行為。

五、通報事項 (一)雙方同意及時通報進出口農產品重大疫情及安全衛生事件訊息。

(二)雙方同意定期通報進出口農產品中截獲的有害生物、檢出的有毒有 害物質及其他不合格情況。

六、緊急事件處理 雙方同意建立重大檢疫檢驗突發事件協處機制,及時通報,快速核查 ,緊急磋商,並相互提供協助。

七、考察確認 雙方同意建立農產品安全管理追溯體系,協助進口方到出口農產品生 產加工場所考察訪問,對確認符合檢疫檢驗要求的農產品,實施便捷 的進口檢疫檢驗措施。

八、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訊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商定的文書 格式。

九、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 。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 協會聯繫。

十、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一、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二、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九十日 。 本協議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