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 98 年 04 月 26 日)
第1條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 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五)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二、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 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 訊。 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各方主管部門指定之聯絡人聯繫實施。 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 岸關係協會聯繫。

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 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五、協助偵查 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 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 六、人員遣返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 ,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 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 返。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 返。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 外的行為。

第三章 司法互助 七、送達文書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 。 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 受請求方應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並及時寄回證明 送達與否的證明資料;無法完成請求事項者,應說明理由並 送還相關資料。 八、調查取證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 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 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 形式提供協助。 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 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九、罪贓移交 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 移交事宜給予協助。 十、裁判認可 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 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 十一、罪犯接返(移管) 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 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 (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十二、人道探視 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 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 利。

第四章 請求程序 十三、提出請求 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助請求。但緊急情況下,經受 請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並於十日內以書面確認 。 請求書應包含以下內容:請求部門、請求目的、事項說明 、案情摘要及執行請求所需其他資料等。 如因請求書內容欠缺致無法執行請求,可要求請求方補充 資料。 十四、執行請求 雙方同意依本協議及己方規定,協助執行對方請求,並及 時通報執行情況。 若執行請求將妨礙正在進行之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可 暫緩提供協助,並及時向對方說明理由。 如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向對方說明並送還相關資料。 十五、不予協助 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 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得不予協助,並向對方說 明。 十六、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的相關資料予以保密。但 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七、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書所載目的事項,使用對方協助提供之 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八、互免證明 雙方同意依本協議請求及協助提供之證據資料、司法文書 及其他資料,不要求任何形式之證明。 十九、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就提出請求、答復請求、結果通報等文書,使用 雙方商定之文書格式。 二十、協助費用 雙方同意相互免除執行請求所生費用。但請求方應負擔下 列費用: (一)鑑定費用; (二)筆譯、口譯及謄寫費用; (三)為請求方提供協助之證人、鑑定人,因前往、停留、離 開請求方所生之費用; (四)其他雙方約定之費用。

第五章 附則 二十一、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二十二、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二十三、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二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 超過六十日。 本協議於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