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 97 年 11 月 04 日)
第1條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保障兩岸人民安全與健康,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經平等協商 ,達成協議如下:

一、訊息(信息)通報 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訊息(信息),並就涉及 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訊息(信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即 時通報,提供完整訊息(信息)。 針對前項查詢請求,應迅速回應並提供必要協助。

二、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取下列措施妥善處 理:

(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訊息(信息); (二)暫停生產、輸出相關產品; (三)即時下架、召回相關產品; (四)提供實地瞭解便利; (五)核實發布訊息(信息),並相互通報;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畫; (七)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 (八)雙方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

三、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訪制度,就雙方食 品安全制度規範、檢驗技術及監管措施進行業務交流及訊息(信息) 交換。

四、文書格式 雙方訊息(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

五、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食品安全等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 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 協會聯繫。

六、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七、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八、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九、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