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 82 年 05 月 24 日)
第1條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以下簡稱海基會) 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以下 簡稱海協) 為建立聯繫與會談制度,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會談 海基會董事長與海協會長,視實際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就兩會會務 進行會談,地點及相關問題另行商定。 海基會副董事長與海協常務副會長或兩會秘書長,原則上每半年一次 ,在兩岸輪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 兩會副秘書長、處長、主任級人員,就主管之業務,每季度在兩岸擇 地會商。

二 事務協商 雙方同意就兩岸交流中衍生且有必要協商之事宜,儘速進行專案協商 ,並簽署協議。

三 專業小組 雙方同意因業務需要,各自成立經濟小組與綜合事務小組。

四 緊急聯繫 雙方同意各自指定副秘書長作為緊急事件之聯絡人,相互聯繫並採行 適當措施。

五 入出境往來便利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所定之事由,相互給予經商定之兩會會務人員適當 之入出境往來與查驗通關等便利,其具體辦法另行商定。

六 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七 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八 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 本協議於四月廿九日簽署,壹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董事長 辜振甫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會 長 汪道涵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二 年 四 月 廿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