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 105 年 08 月 15 日)
第6條
前條所定年資之計算,得累計非因機構主動解除聘僱關係之中斷前年資。

但中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