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 105 年 08 月 15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在當地聘僱之人員,指駐香港或澳門機構依法 令聘僱之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前項人員應為專職,並經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就其受聘僱達相當期間及受聘 僱期間之工作績效與服務表現等審核後出具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