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 93 年 06 月 21 日)
第7條
未回任人員之退離給與,應由其本人或遺族填具相關申請書表,並檢附原 任公職期間之服務 (離職) 證明書、歷年考績通知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 定之文件,向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