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 93 年 06 月 21 日)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原任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等事項,如有疑義,得由 陸委會會商銓敘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