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9 日)
第9條
廣告活動或其內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從 事廣告活動者之認定處理,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