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9 日)
第9-1條
前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附表。

數機關對廣告活動或其內容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調單一機關統一 管轄,或由主要廣告活動內容之權責機關統一管轄;數廣告活動內容具關 聯性、整體性,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亦同。

不能依前項規定確定管轄之機關,或各機關均認為無管轄權時,由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協調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