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9 日)
第7條
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情形,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