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9 日)
第4條
廣告活動應以正體字為之。但為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本 身原有之簡體字文字或標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