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9 日)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處理:

一、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 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 活動。

二、廣告活動內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廣告活動違反本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 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