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9 日)
第10條
第九條情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廣告活動或其內容有為中共從事具政治性目的之宣傳,或違背現行大 陸政策之疑義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邀集相關機關,並得視個案性 質邀請熟諳法律、廣告、行銷或大陸事務之學者、專家、相關團體等 ,共同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建議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權責處理。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情形會商相關機關、學者 、專家或相關團體後,本其權責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