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 88 年 05 月 11 日)
第8-1條
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 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依前項規定處分之遺產,其遺產總額以實際售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