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 106 年 11 月 28 日)
第9條
就養給付由原安置榮家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初次發給:於出境日之次月一日,發給至次季末日止。

二、後續發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末日前,各為每季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