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 106 年 11 月 28 日)
第6條
榮家受理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案件,應於查證審核無誤後, 即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輔導會、有關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