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 106 年 11 月 28 日)
第4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於出境前向安置之榮家申請辦理,並依 規定辦理有關出境事宜。

就養榮民經查驗或許可進入大陸地區,因罹患重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滯留大陸地區經依規定停止就養,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 陸地區護照者,得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之相關文件,向原安置之榮家申請恢復就養給付及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