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 106 年 11 月 28 日)
第13條
就養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 護照者,停止發給其就養給付。

依前項規定停止就養榮民,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得向 原安置之榮家申請恢復就養。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就養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