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 106 年 11 月 28 日)
第12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後死亡者,其埋葬費由其親屬檢具經行政院 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申請發給之。

但自死亡之次月起,如已領取之就養給付超過埋葬費時,不予發給,不足 時僅發給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