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 106 年 11 月 28 日)
第10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應留置全部手指紋印模檔案卡,以為就 養給付後續發給之依據。

榮家應將年度手指紋印模紙於規定時間內寄(交)發長期居住大陸之就養 榮民,由該榮民捺好指印後於規定時間內寄(交)還榮家,依其按期寄回 之手指紋印模紙辦理後續給付發給之驗證。

前項有關寄(交)發(還)之作業規定,由輔導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