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0 日)
第9條
被繼承人之遺產,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有受遺贈人時,國產署依民法規 定於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特留分後移交遺贈物。

前項繼承人之特留分大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特留分 ;小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實際金額為特留分。但大陸地區繼承人為臺 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其特留分不受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