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0 日)
第5條
國產署於接管遺產後,經審認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有疑義時,應通知該繼 承人補正或循司法程序確定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