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0 日)
第2條
法院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 產署)為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遺產,依本辦法管理、處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