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0 日)
第14條
國產署完成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及賸餘遺 產收歸國有,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 提出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