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 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