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總則 (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主管機關應核發其申 請類別之入出境許可證。

前項申請人獲准核發其他類別之入出境許可證時,應繳回原入出境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