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總則 (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6條
前條保證人應保證下列事項:

一、保證書之內容真實。

二、於被保證人入境後無法自理生活時,負擔其生活費用。

三、於被保證人依法須強制出境時,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並負擔 所需費用。

被保證人辦妥定居之戶籍登記前,其保證人因故無法負擔前項保證,被保 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