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總則 (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4條
大陸地區人民除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 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外,其申請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得親自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 移民署或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 稱駐外館處)或經政府於香港、澳門設立之機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