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總則 (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其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姓名 與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不一致者,應舉證確係同一人,並以臺灣地區原 有戶籍登記資料申請;其經死亡宣告者,應於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確定後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