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5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備下列文件: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上護(證)照、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 資證明其身分文件影本。

三、保證書。但符合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者,免附。

四、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 居留證、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五、符合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由 大陸地區申請人委託字樣並經其簽名者,免予檢附。

前項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再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業代其向移民署申 辦相關業務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 醫療服務交流者,再委託代申辦之旅行業,以經交通部觀光局依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條規定核准,且未經該局廢止核准或 未向該局報備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者為 限。

第一項第三款保證書,應由符合資格之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人如係邀請 單位,應加蓋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