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醫療服務交流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48條
大陸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 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前項醫療機構每月可接受服務人數,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申請人,得申請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同行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 或美容醫學;其十八歲以下同行者,得免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前項同行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應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