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下列申請方式受理後,核轉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辦理。但依規定以網際網路申請者,依 其規定之申請方式辦理:

一、在大陸地區者,應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 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申請。未設立分支機構前,由其 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二、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 之民間團體申請。

三、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 館處)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館處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 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因申請延期或轉換身分者,得在臺 灣地區逕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者,以被探對象優先 代理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經許可進入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送交申請 人或由代申請人領取後轉交申請人。

第一項以網際網路申請之作業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