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一、社會交流:

(一)探親。

(二)團聚。

(三)奔喪。

(四)探視。

二、專業交流:

(一)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九)短期專業交流。

三、商務活動交流:

(一)演講。

(二)商務研習。

(三)履約活動。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四、醫療服務交流:

(一)就醫。

(二)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