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20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罹患疾病、重病或重 傷之認定,應檢具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 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