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 關處理之,或由主管機關邀集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中央相關 機關組成聯合審查會(以下簡稱聯審會)會商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