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17條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或代申請人應備齊入出境許 可證申請書、遺失說明書或毀損證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重 新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