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4 日)
第10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檢附之相關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 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有正當事由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申請展延一次,以二 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