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檢附之相關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 知申請人及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機關(構)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