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未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 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 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經主 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所定申請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