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涉及國家機密人員,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進入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死亡 未滿一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之情事,或確有探視之必要。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前項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為中央各機關(構)所派駐外人員、任職國家安全 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與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人員及其他從事有關 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者,不得以前項第一款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