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第八條第一項人員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應填具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 映表,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 市)長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 第八條第三項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備查。有具體情事涉 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