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 93 年 02 月 28 日)
第5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者, 相互間得開立聯運機票及貨運提單,並辦理行李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