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 93 年 02 月 28 日)
第4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本辦法申請間接聯運者,應檢附參加國際航空 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 (MITA) 或雙邊聯運協定 (BITA) 證明及其他有關 文件一式兩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