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 93 年 02 月 28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間接聯運係指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 (MITA) 或雙 邊聯運協定 (BITA) 之規定,並按下列間接方式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大陸地區之旅客、貨物、郵件聯運業務:

一、電腦訂位系統應經第三地連線。

二、透過第三地國際清帳所辦理清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