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  ( 78 年 11 月 21 日)
第4條
帳務處理 海峽兩岸相互經由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轉接之電話、電報及電報交換之 通信費將依國際攤帳慣例經由第三地區電信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