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 101 年 04 月 20 日)
第8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 區設立辦事處者,於次年度起,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 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具辦事處 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